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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为饵骗9万定金 柳州一房屋中介老板领刑3年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8.27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杨建林 吴汉君

导语:购买保障房需要特定条件,而柳州市一家房屋信息服务部的老板凌某,却称有办法购买到廉租房及租约房使用权,但他收下客户9万元定金后一直“爽约”。近日,城中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
标签:   保障房  买房  房产中介  纠纷  判刑

  购买保障房需要特定条件,而柳州市一家房屋信息服务部的老板凌某,却称有办法购买到廉租房及租约房使用权,但他收下客户9万元定金后一直“爽约”。近日,城中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

  今年38岁的凌某在2009年11月成立了柳北区浩昌房屋信息服务部。2011年4月,凌某对外称可以帮购买北祥新居二期的廉租房,引起顾客罗某的兴趣。随后,凌某以浩昌房屋信息服务部名义,与罗某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罗某委托凌某帮忙购买廉租房,定金3万元。

  次日,罗某就将3万元转账支付给凌某。但是,直到当年7月双方签订的协议到期,凌某仍未能履行。罗某多次追问,凌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也没有归还定金。

  2011年6月和10月,凌某又以转让胜利路附近的一套租约房使用权为由,先后与陈某、杨某签订《租约房转让协议》,分别约定定金为3万元。陈某、杨某分别将定金转入凌某的账户。同样,协议到期,凌某未能履行,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今年2月,凌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承认诈骗他人财物。

  经调查,凌某与罗某等3人签订协议,共骗得购房定金9万元,而他将这些钱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并挥霍完毕。庭审中,凌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凌某自首又无前科,希望从轻处罚;而且凌某家庭困难,因欠高利贷被逼债而导致犯罪。

  法院一审认为,凌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确因生活所迫而进行诈骗,且案发后其家属一直未向被害人退赔,因此不采纳辩护人意见;考虑到凌某作案后自首,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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