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时,口头约定不再向上家收取佣金,可交易成功后却拿出与上家签署的格式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上家支付居间佣金1.8万余元。今天上午,宝山区法院依据证人证言,认为该中介的行为有违诚信,判决其败诉。
2011年9月,宋女士在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挂牌出售位于宝山区岭南路的一套房子,被买家高先生看中。在中介公司撮合下,今年元旦,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184.5万元;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就表示中介公司居间成功;协议第六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佣金。
2月3日,高先生与中介签署《佣金确认书》,承诺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1.8万余元佣金。同日,买卖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转让协议》,其中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交易税费全由买方承担。4月10日,房屋完成过户。
6月底,该中介公司向宝山区法院递交一份诉状,要求宋女士依照《居间合同》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人民币1.8万余元。
庭审中,宋女士辩称,当时自己说过不承担税费佣金,要的是到手价,而且三方都在场,原告和买家也口头承诺过由买家支付全部佣金。按理说这样买家就要承担2%佣金,但由于市场不景气,原告为了促成交易,只要求买家支付1%佣金,且与买家签订了佣金确认书。宋女士还申请买家高先生出庭作证。
证人称,签居间协议之前,说好到手价184.5万元,前提是佣金只付一份,由买家承担,这也是证人和原告业务员谈好的。证人事后也支付了1%的佣金。
法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签订合同时各方对佣金承担的真实约定。证人作为买家,对本次交易详情应是非常清楚的,其按约向原告支付佣金,与被告房屋交易完毕,证人和原、被告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其证言可以反映出,在洽谈及签订合同时,各方已言明184.5万元系到手价,买家承担全部交易税费,被告不承担佣金。这也可以从原告与买家签订过《佣金确认书》这一事实看出。如果当初约定被告也需要支付佣金,那么原告也应和被告签订《佣金确认书》,这更符合交易习惯,而事实上原告并未这样做。现原告仅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印制好的格式条款要求被告支付1%的佣金,有违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