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都知道交易的房子是公租房,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日前,厦门湖里区法院判定这个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卖方”返还定金5000元。
2010年10月,阿强(化名)与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合同,承租了金山西里的一套公租房,租期5年。去年9月,阿强将这套房卖给了张然(化名),合同签订当日,张然支付了5000元定金。
今年1月,张然将阿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强返还5000元及利息。
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强转让公租房的承租权,事先既未取得公房管理中心同意,事后也未取得对方认可,买卖协议属无效合同,阿强应返还张然5000元定金。但张然明知是公租房还签订合同,也有一定过错,因此不支持他对利息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