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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房产中介不得私扣押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8.21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 胡然

导语: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标签:   房产中介  押金  纠纷

  读者赵先生咨询:我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想了解一些好的房源,当场交给中介公司押金5000元。后因为没看上房源,要求退还自己交的押金,但中介公司表示是中介应得的报酬。我该怎么办?

  任波(微博)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赵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寻求合适的房源,由此与房屋中介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其中,赵先生是委托人,房屋中介是居间人,房屋中介向赵先生推荐房源就是向赵先生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如果赵先生认可房屋中介推荐的房源并与卖房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那么中介可以要求赵先生支付报酬;否则,房屋中介无权向赵先生索要报酬。由案情可知,赵先生没看上房屋中介公司推荐的房源,更谈不上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中介不能向赵先生收取报酬。再者,赵先生向房屋中介交纳的5000元是押金,在房屋中介不能通过媒介服务满足赵先生需求的情况下,就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房屋中介只能要求赵先生支付该中介提供媒介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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