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出头的李某曾经是达州某房产顾问公司的职工,去年其离职后仍然向买房人任某谎称自己还在公司上班,并骗取对方将15.5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近日,李某因为诈骗罪被通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仅初中文化的李某生于1989年5月,住在达城中心广场附近。李某之前在达州一家房产顾问公司上班,离职后,他仍然向购房人任某、卖房人易某谎称自己系该公司员工,并谎称可以帮助易某收取房款。
去年12月22日下午4点多,在达州小红旗桥旁的一家银行,任某准备将房款转账给易某的过程中,李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替换了易某的银行卡,骗取任某将购房款15.5万元钱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李某后取出9万元用于赌博、玩耍等,其账户内剩余的6.5万元于案发后被侦查机关冻结。
李某的80后朋友小浩在明知被告人李某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依然将其诈骗所得赃款中的6万元现金存入自己账户,助其躲避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小浩的亲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赃款1.5万元。
今年1月29日上午,被害人任某在渠县三汇镇将被告人李某挡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2月3日上午9时许,小浩在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要其前往说明李某诈骗案的情况后,于当日10时许如实供述了自己帮助李某掩饰、隐瞒骗取他人购房款,并共同挥霍的事实。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小浩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所得钱财系犯罪所得,仍予以帮助转移、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小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