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日获悉,闽侯县日前出台农村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将全县2000多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此举在我市尚属首创。
闽侯县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科长白善新介绍,虽然一些无房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家庭已由县民政部门给予安置,一些农村伤残家庭已通过县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解决住房问题,但仍有2000多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为此,县里决定为这类人群提供住房保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保障住房将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物配租,就是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农村保障住房,并按照规定收取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配租面积核定标准为一代家庭30平方米,二代家庭40平方米,三代家庭50平方米;租赁补贴,就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未能享受到住房保障的家庭户,按照每户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贴面积核定标准与实物配租面积核定标准相同。
那么,这些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源从何而来?白善新介绍,将从政府拆迁建设的安置房中调剂部分房源,此外,经维修改建达到居住条件的腾退公有住房、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公有住房等,也可作为配租用房。
申请农村保障住房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即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具有闽侯县农村户口且落户时间满3年,并在本县农村居住、生活、工作;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申请人家庭及申请人直系亲属家庭(四代以内,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人未婚的,必须年满4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