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昨日(3日)下发《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规定,城区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案件,由市规划局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由区执法局立案查处:区执法局作出限期3天自行拆除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告;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逾期不起诉不复议的,由区执法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自行拆除,仍不拆除的,区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实施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