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正在租赁来的百货大楼里做生意,“楼主”却把房子卖掉了。一气之下,租客把“楼主”告上了法庭,称楼主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楼主”赔偿损失500万。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出租方虽然在出售大楼之前未有效履行通知义务,致使租客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租客却没有举证证明因此而实际产生的损失。因此,对租客要求赔偿50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钟梅一直想有自己的门面店,她相中了位于县城中心地段的一家百货大楼。巧的是,这家百货大楼一、二层正好向外招租,钟梅暗想,如果租下来,市场前景不可限量。随后,她便找到出租方称自己要租下这两层楼用于做服装生意。双方为此签订书面租房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租金、时间等方面均作了约定。租下后,钟梅便开始忙碌起来,生意日渐兴隆。
一晃两年租期到了,钟梅的生意越做越好,与出租方续签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延长至2011年6月9日止。2005年9月15日,因百货大楼玻璃幕墙超保质期需要重新装潢,考虑到不影响钟梅的生意,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租赁合同期限再次延长至8月20日。2009年,出租方因事出有因要将整幢大楼对外出售,并于同年7月19日在报刊上发布了该大楼整体拍卖的公告。同年8月11日举行了拍卖会,该大楼最终以2500万元的价格成交。之后,买受人依法办理了该大楼的产权过户登记。
直到2010年底,钟梅才得知百货大楼被卖掉的事实,找到出租方要求给个合理的解释。出租方表示大楼拍卖的事情已口头告知过钟梅。而钟梅认为对方在出售大楼时,并未做到书面告知的义务,明显侵害了其作为房屋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的她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以同地段的房产价格扣除大楼实际销售价作为计算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大楼的主人认为拍卖公告是2009年7月刊登的,拍卖房屋的时间是2009年8月11日,钟梅应该是明知的,钟梅起诉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房屋的使用功能上看,该大楼是框架结构的四层大楼,属不可分割的整体,分开出售显然会降低其价值;其次,从钟梅承租的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大楼共四层,第一、二层由钟梅租赁经营,第四层是出租方提供给钟梅作仓库使用,因此,钟梅实际租赁、使用了大楼的一半以上。综合以上两方面,对照相关法律精神,钟梅对大楼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方虽然在出售大楼之前对钟梅未有效履行通知义务,致使钟梅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钟梅却没有举证证明因此而实际产生的损失。因此,对钟梅要求赔偿50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钟梅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