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打广告,为吸引眼球做噱头,竟号称“赖昌星旧址”。律师表示,该广告涉嫌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30日,读者庄先生致新闻热线反映,他看到房产中介打出了一则广告,号称一套房子是“赖昌星旧址”,觉得那应该是虚假信息。
该广告上所说的那套房子使用面积255平方米,仅售158.8万元。昨天,记者装成购房者致电发布这则广告的房产中介吴先生。
吴先生说,这套房子位于翔鹭花城,产权证上的面积只有103平方米左右,但由于其二楼有一个100多平方米的大露台,所以有200多平方米的使用面积。
至于为何称是“赖昌星旧址”,吴先生说,他也不知道“赖昌星旧址”在哪里,只是“赖昌星”这个名字厦门人都知道,所以,他就想了一个噱头来吸引购房者的注意。
吴先生还说:“我这广告一打出去,效果很好,一天接到五六十个咨询电话。”
那么,吴先生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金南翔律师表示,该广告涉嫌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同时,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