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近水楼台先得月”,不料“煮熟的鸭子飞走了”
在中介公司工作的吴梁(化名),故意隐瞒实情,以不到市场价70%的价格,与年逾八旬的顾老伯、孙阿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老人发觉实情后拒绝履行合同,被吴梁告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老人反诉请求撤销合同。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老人的反诉请求,吴梁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去年10月,年逾八旬的顾老伯、孙阿婆想把名下镇宁路上的一套房子卖掉。顾老伯找到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华山路一家门店,委托其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吴梁以中原公司“物业顾问”的身份,为顾老伯提供居间服务。同年12月3日,吴梁与顾老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款为80万元,交易产生的税费由吴梁承担。签约后,吴梁向顾老伯支付25万元首付款。
顾老伯回家和老伴一说,老伴觉得房价太低,当即表示反对。但合同也签了,钱也拿了,该怎么办呢?在律师的帮助下,经市场询价,顾老伯得知自己的这套房子少说也值122.5万元,80万元卖掉,连七折都不到。当月23日,顾老伯发函给吴梁,以房屋价款远低于市场价及老伴不同意卖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25日,顾老伯请律师再次发函给吴梁,要求吴梁接受25万元退款,停止办理一切与合同进程有关的手续。然而,吴梁还是在31日向中原公司支付了1.6万元中介费。
今年1月,吴梁向法院起诉,要求顾老伯、孙阿婆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接受剩余购房款。顾老伯、孙阿婆应诉后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退还已经收取的25万元。顾老伯告诉法官,吴梁先介绍两名买主与他协商,故意将价款压低,然后吴梁自己出面,表示愿意以80万元买下房子。因为自己不了解市场行情,稀里糊涂就签了合同,希望法院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吴梁对涉讼房屋市场价为122.5万元没有异议,但辩称80万元是“到手价”,加上要负担的税费,自己实际承担的价款高于市场价的70%,并不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不符合撤销条件。
日前,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顾老伯、孙阿婆的反诉请求获得法庭支持,吴梁的诉讼请求被法庭驳回。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朱爱东表示,合同显失公平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合同造成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
本案中,一方面,按照一般交易者的判断,80万元转让价与122.5万元市场价之间的差异明显,违背了市场一般的交易规律,原被告双方在利益上严重失衡。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原告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身份上、专业知识上和经验上的优势地位,主观上对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当是明知的。而且,告知被告涉讼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促成被告与他人交易,是原告工作的职责。但原告利用优势地位使被告与其签订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买卖合同,属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所禁止的行为,违反了行业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