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福建省消防条例》拟修订:部分工程消防设计或不用审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5.30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谢丹

导语:29日,《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了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改革问题,除了一定范围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能不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标签:   消防  设计

  29日,《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了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改革问题,除了一定范围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能不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随着新修订《消防法》的颁布实施,自2002年修订实施的现行《福建省消防条例》有必要再次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于去年12月5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除两类建设工程外采取备案和抽查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除了一定范围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而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

  工程验收上,《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消防设计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竣工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及事后监督的有关内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用或营业。

   消防设施检测等或可由中介承担

  《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规定,将消防设施检测等专业性较强的部分,交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评估、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取得外省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要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同时,拟规定严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建议增条款禁止车位挤占消防道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对《草案》初步审查后提出建议,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物业服务企业为获利而违法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堵塞消防通道的现象比较严重。立法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因此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法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占用、堵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建议就此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荐微博
更多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地产招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11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11002896号
客服电话:0591-83784488 客服QQ: 2283391836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