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并拒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业主告上法庭。庭审中,该公司提出,因为向莆铁路福州站改建工程影响了施工进度,导致逾期交房,此属“不可抗力”。近日,福州中院终审此案,表示向莆铁路福州站改建不属“不可抗力”,该公司得赔违约金。
案件回放:开发商逾期交房一审判赔违约金
2010年4月1日,平潭高先生与福建省福铁大厦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福州华林路的福铁大厦一单元房,建筑面积48.38㎡,总价款为63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定在2010年10月31日前。“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之后,高先生付了首付,并在银行办理按揭,将余款汇入该公司户头。
可是,直到交房时间已过,福铁大厦公司也没将房子交给高先生。高先生便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合同支付违约金。根据晋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高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5.1万余元(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7月28日止,按购房款63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也按上述标准计付。但福铁大厦公司不服,称向莆铁路福州站改建工程及该项目建设,临时征用福铁大厦北侧施工用地,导致其无法按期交房。这是“不可抗力”,根据合同,该公司不需要支付逾期违约金。
法官说法:向莆铁路扩站不构成“不可抗力”
福州中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福铁大厦应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将房子交付给高先生,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属违约行为,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不可抗力是指将来可能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10年1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向莆铁路福州站扩建工程涉及福铁大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而该公司与高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4月1日。因此,双方签订合同时,福铁大厦公司应当充分了解该楼盘的建设进度,但福铁大厦公司并未告知高先生,因此,“不可抗力”这个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