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外来务工人员到我省城镇落户的条件将更加宽松了,在县(市)城区以外建制镇申请落户的,取消暂住证或居住证要求,在县(市)城区或者福州、厦门以外设区市所辖的区申请落户的,缩短暂住证或居住证办理年限。这是记者22日从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会上,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在闽落户的相关问题,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福州、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适用该政策吗?
答:福州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根据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市区、实验区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户籍管理制度。厦门市根据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问:过去我省对就业人员在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方面,要求连续在同一地方居住且办理满五年才能落户。现在有何改变?
答:过去按省公安厅《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县(市)城区以外建制镇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在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方面,要求连续在同一地方居住且办满五年,现在取消了这个条件限制。此类人员只要满足在居住地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就可以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问:以前要想在县(市)城区或者福州、厦门以外设区市所辖的区申请落户的,必须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现在还有这个要求吗?
答:按照规定,对在县(市)城区居住和在福州、厦门以外的设区市所辖的区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落户,将需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年限由原先的都要求满5年分别调整为满2年和满3年。在县(市)城区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只要满足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条件,就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在福州、厦门以外设区市所辖的区居住的务工、就业人员,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就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问:对人才、见义勇为人员的落户有何优惠政策?
答:针对人才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人员落户,政策规定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往居住地。
问:部分二胎新生婴儿要落户,须先交清社会抚养费后才能落户吗?
答: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同时,不得将限制新生婴儿落户作为推动、落实计生工作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手段。
问:未落户城镇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居住地享有什么待遇?
答:政策要求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居住地居民享受平等权益。省公安厅一直致力于推动我省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建设,今年年初,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提出“在泉州市先行先试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要求,指导泉州市开展实施居住证制度相关准备工作,预计今年上半年全市范围内可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省公安厅还主动会同省发改委、省综治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妇联、省科技厅、省公务员局等23个部门商研确定全省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框架。
名词解释
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合法稳定职业:指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