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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落户福厦以外城镇条件更宽松 5类政策各不同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5.23 来源:福州日报

导语:今后,我省城镇落户的条件将更加宽松。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公开,分类明确了城镇落户政策。有稳定住所或办工商执照的可落户县(市)城区以外建制镇……
标签:   落户  福建

  落户条件更加宽松

  邱福明表示,根据《通知》,城镇落户的条件更加宽松。一是在县(市)城区以外建制镇申请落户的,取消了暂住证或居住证方面的要求(以前需要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在同一地方居住5年)。

  二是在县(市)城区或者福州、厦门以外设区市所辖的区申请落户的,对暂住证或居住证办理年限的要求降低了,从以前的满5年缩短为满2年或3年。

  《通知》还专门针对人才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人员落户作出规定。同时,强调新生婴儿合法权益保护,专门要求人口计生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督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强调,不得将限制新生婴儿落户作为推动、落实计生工作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手段。

  《通知》还重视解决未落户城镇人员居住地待遇问题,要求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居住地居民享受平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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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合法稳定住所

  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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