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6日),南湖某小区居民王女士诉称,买下二手房后,才得知前房主欠物业费1000多元,这笔钱该谁出?
王女士介绍,她于去年5月买下这套二手房,前房主到物业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前不久,物业突然通知她,前房主欠下2010年9月至去年5月的物业费1267.2元,要王女士补交。王女士因此与物业发生争执。物业人员称,王女士不交费,物业就不能提供代缴水电费服务。
记者采访时,该物业公司陈主管解释,这笔物业费按理应由前房主承担,但王女士购房前应了解清楚前房主的缴费情况,既然房屋现已过户,新房主就应补交欠下的物业管理费。
对此,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李国宏律师认为,从债务构成上讲,这笔欠费是前房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在房屋转让前发生的,因此,物业公司应向前房主追讨欠费,不应由未享受到之前物业服务的新房主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