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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产权房纠纷多 律师提醒购买小产权房风险大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5.17 来源:东南快报

导语:原本是亲如兄弟的朋友,只要一份简单的购买协议就可以转让房产。如今,拆迁来临,在利益面前,反悔的反悔,不甘的不甘,一场纠纷不可避免。在非违章建筑的小产权房买卖中,是否同一村集体成员成了买卖是否有效的关键。如非同一村集体成员,任何买卖应该都是违规的。
标签:   小产权房  纠纷

     原本是亲如兄弟的朋友,只要一份简单的购买协议就可以转让房产。如今,拆迁来临,在利益面前,反悔的反悔,不甘的不甘,一场纠纷不可避免。日前,当事人之一的小黄拨打本报房产新闻热线反映事情的经过。昨日,小黄带着一叠材料,找到本报,咨询相关事宜,寻求帮助。

     案例>>小产权房转让6年后反悔

     小黄和小林同是福州晋安区新店镇某村村民,2006年,小黄用16万元购得小林总面积达200平方米的房子。该房子盖在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上,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因双方关系好,他们在转让时,只简单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并由小林及其父亲共同与小黄签字。

     6年后,房子面临拆迁,按照估价,这200平方米的房子可以获得70-80万元的补偿,是原来的5倍。这时,小林要求小黄与其平分拆迁补偿,并提出当时买卖房屋时,其母亲并未签字,而母亲作为房屋共有人并不同意出售,所以购房协议应属无效。

     调查>>是否是同村村民成关键

     在福州,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仓山区和晋安区。据记者了解,小产权房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进入市场交易,但通过了相关部门审批,其土地属于集体住宅用地,只能出售给当地村民;另一种是未经审批自行建设的违章建筑。案例中提到的房屋属于第一种。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认为,该房屋是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设而成的,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涉及的宅基地的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且双方是同一村集体成员,所以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现对方以妻子一方没有签字同意为由认为合同无效,卓律师认为难以成立。丈夫与儿子的签字转让行为已经是共有人意思的表达,且时间已过六年,妻子对此从未提起异议,如今反悔,难以被支持。

     提醒>>购买小产权房风险大

     在非违章建筑的小产权房买卖中,是否同一村集体成员成了买卖是否有效的关键。如非同一村集体成员,任何买卖应该都是违规的。所以与同一村集体以外的居民订立的购房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这样的交易,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没有合法产权,拆迁补偿将无法保障。另外,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都将无法有效维护权利,风险极大,要慎重对待。(记者韩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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