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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不平等
日前,一房地产公司与买受人林先生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存在着买卖双方逾期付款和逾
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设立不对等的情况。如: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买受人应按总购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消费提醒: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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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宣传资料法律效力
近日,一房地产公司与买受人陈先生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规定,“出卖人对本项目进行宣传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楼书、模型、广告)仅供参考,不作为该项目的交付标准及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因绘制过程的疏忽导致其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之处,则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就该平面图所裁的线条、图形、文字、数字的解释根据设计规范予以解释,如无可适用的设计规范,则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解释”。
消费提醒:上述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裁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