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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价购房后辞职 福州一开发商拒绝交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5.12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涂明

导语:福州中院认为,福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先生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拒绝向苏先生交付讼争屋,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标签:   交房

   以员工优惠价买了一套房子后,在福州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苏先生辞职了。后来,该房地产公司一直不把这套房给苏先生。双方因此闹上了法院。

  福州的苏先生原是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2009年9月26日,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位于六一中路某楼盘的一单元房。该房建筑面积为46.28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9695.51元,总价款计人民币44.8万余元。合同签订后,苏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

  2011年3月20日,该公司向苏先生发出《交房通知书》,但苏先生前往该公司办理交房手续时,该公司却拒绝向苏先生交付讼争房。双方协商不成,苏先生将该公司告到法院。

  庭审中,这家房地产公司称,这套房子是该公司为体现对员工的福利,以优惠价格出售给苏先生,苏先生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刚一享受到被告的优厚福利就一走了之,未对公司尽到忠实义务,已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苏先生辩称,购房的价格是有优惠。他与这家公司约定三年合同的时间,在合同快满的时候他提前通知公司,并且当时他工作移交手续也很齐全。

  福州中院认为,福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先生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拒绝向苏先生交付讼争屋,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并按照苏先生已付房价款44.8万余元的每日万分之四标准,向苏先生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至于该公司提到苏先生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到该公司的利益,所以该公司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因该主张与此案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无关,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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