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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晋安工商提醒买房人 小心购房四大霸王条款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5.11 来源:东南快报

导语:遇霸主条款房子没到手倒贴一万元,福州晋安工商昨发布购房“四大霸王条款”。1.随意扩大“不可抗力”适用范围;2.合同未签归责于购房者;3.违约赔偿不平等;4.否认宣传资料法律效力
标签:   购房  霸王条款

遇霸主条款房子没到手倒贴一万元
福州晋安工商昨发布购房“四大霸王条款”

     1. 随意扩大“不可抗力”适用范围

     张先生于去年10月通过一房产中介购买位于新店镇的某处住宅,并同卖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同时买卖双方还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了《交易服务合同》。张先生约向中介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由该担保公司代收。

     《补充协议》中约定,卖方应于签订合同后一百日内,将房产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交易服务方监管。由于卖方在合同所约定的百日时限内始终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张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但卖方表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规定: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约行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居间合同》中约定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就须分别支付给中介方佣金。张先生不仅没买到房子,反而得多付出1万多元的佣金。

     经新店工商所调解,在今年3月,四方达成一致协议:卖房方向中介方支付居间佣金10000元,张先生向中介方支付居间佣金5000元,担保公司退还给张先生履约保证金,四方相互解除合同。

     消费提醒: 《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原因中,自然灾害等确实可作为免责事由,但有些则纯属卖房方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这种情况下应由卖房方向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未签归责于购房者

     去年11月,林先生与一房产公司签订《房产订购协议书》,并交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和88万元首付款。今年2月,林先生前往该公司营销中心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该公司不仅要求林先生要签订正式合同文本,也必须签订由该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补充协议》。

     林先生发现其中有诸多“霸王条款”,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予以修正遭到拒绝。之后,林先生要求该公司退还购房定金和首付款,该公司表示双方之前签订的《房产定购协议书》规定:购房者应于通知签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签订购房合同,否则视为违约,为此公司将不返还10万元的购房定金。

      经晋安岳峰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公司退还林先生10万元购房定金;签订由建设部、工商总局指定的规范购房合同文本;取消《补充协议》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的格式条款。

    消费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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