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0月18日,张晓芳与南昌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房产中介公司为张晓芳提供购买房的咨询服务,并协助张晓芳办理认购手续,张晓芳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应向房产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
合同签订两天后,在中介公司服务人员的介绍下,张晓芳很快看中了一套房子,并与房屋的所有人谢东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为120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
同日,张晓芳向该中介公司交纳了咨询服务费3.6万元。
然而,不久后,张晓芳一纸诉状将房产中介公司诉到法院,以自己和谢东原本就认识、该房产中介未提供所需服务和中介公司收取的咨询费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产中介公司退还咨询服务费3.6万元及利息。(文内人物为化名)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张晓芳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购买房屋咨询服务合同,并在该中介公司的促成下,顺利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承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支付了约定的咨询服务费。据此,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符合法律的规定,张晓芳后以房产中介公司未提供相应服务要求房产中介退还咨询费及利息无理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本案涉及房地产中介收费的标准问题,标的为120万元的房屋,中介费应收多少为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该规定说明,房屋中介服务的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及规定的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不宜过高,过高部分属无效部分,应予返还。
本案中,未有事实表明该房产中介公司向张晓芳提供的中介服务属于独家代理,其自身也未能证明,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宜认定为独家代理服务。则其向张晓芳收取的3.6万元明显达到了房价的3%,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房屋成交价的2.5%,对于多收取的6000应当退还给张晓芳,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