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全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在出租房屋管理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主动报备房屋出租或注销信息,进一步提高出租房屋纳管率,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规定要求,全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应在房屋出租或停止出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房屋出租或注销信息,并同时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可以通过登录互联网出租房屋居住人申报系统(网址:http://czw.fjgat.gov.cn)、发送手机短信到12110001和拨打语音电话96110等方式进行房屋出租备案并申报承租人信息,也可以直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所、站)申报。所有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都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有效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如果发现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有违法犯罪活动或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党员干部在出租房屋前应当向所属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或相关部门要将党员干部出租房屋信息报其所在党委备案。纪委、监察机关对经查实的违反出租房屋管理法规、规章的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出租房屋管理法规、规章行为作为加强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党员干部考核奖励、评优评先和晋级、晋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