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钱“一房两签”济南一市民购房被中介告“违约为节省一些中介费,家住济南历下区的钱先生在某房产中介公司已为其提供房产出售信息并看过住房的情况下,又与另一家房产中介服务部签订了同一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结果之前的房产中介公司与钱先生由此产生了居间合同纠纷,并被房产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一房二签”为省钱
事情还得从2010年12月说起,钱先生(甲方)与某房产中介公司(乙方)签订了“物业需求看房单”一份,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房屋,委托期限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甲方及其关系人不得通过任何途径避开乙方与乙方介绍的物业方私下成交,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中介服务费;按房屋成交价的2%收取中介服务费……”当时,甲方、乙方分别在该看房单上盖章、签字确认。
之后不久,为节约部分中介费,钱先生又与某房产中介服务部签订了“看房确认单”一份,委托期限自2011年2月16日至2011年3月10日,房源与前期钱先生与某房产中介公司所看房源为同一。并在不久后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协议。
购房者违约 被判支付违约金
据了解,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中介、钱先生的“物业需求看房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钱先生与中介公司的媒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看房单”签订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看房单”中双方的委托期限为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于该委托期限到底是看房期限、还是购买期限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某房产中介公司向钱先生提供房源,即向委托人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则该委托期限也应是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期限。因此,钱先生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看房单”中关于委托期限的约定应为看房期限的约定。
在房产中介公司已为钱先生提供本案诉争的物业予以出售的信息并带钱先生看过物业的情形下,钱先生于2011年2月17日以减少中介费支付为目的,又在某房产中介服务部的居间下与原房主签订了本案诉争物业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物业需求看房单”第二条规定的——“甲方及其关系人不得通过任何途径避开乙方与乙方介绍的物业方私下成交,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之约定,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钱先生向该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2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