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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被拿来抵债 债主无法获得产权上诉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4.24 来源:东南快报

导语:阿华(化名)欠阿馨(化名)12万元钱,于是和阿馨签订《抵债协议》,决定以三个车位来抵债。结果阿馨以阿华届期未将产权过户给她为由将阿华告上法院。近日,福州中院终审此案,以小区车位应先满足小区业主需求,《抵债协议》未生效为由,驳回了阿馨的诉讼请求。
标签:   车位  抵债

小区停车位被拿来抵债债主无法获得产权上诉
法院认为小区车位应先满足小区业主需求,抵债合同未生效

     阿华(化名)欠阿馨(化名)12万元钱,于是和阿馨签订《抵债协议》,决定以三个车位来抵债。结果阿馨以阿华届期未将产权过户给她为由将阿华告上法院。近日,福州中院终审此案,以小区车位应先满足小区业主需求,《抵债协议》未生效为由,驳回了阿馨的诉讼请求。

     阿华购买了位于福州鼓楼区某小区的三个车位,但是未办理产权证。由于阿华欠阿馨12万元钱,她决定将这三个车位拿来抵债。随后,两人签订了一份《抵债协议》,协议规定阿华应于2009年9月12日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期限到来后,阿华没有按期办理三个停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阿馨遂将阿华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阿华和阿馨签订的《抵债协议》合法有效。阿华届期未协助阿馨办理讼争车位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违约。因阿华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个车位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她无法履行该债务,故驳回阿馨请求判令阿华协助将停车位变更登记在她名下的诉请。

     但是,让阿馨不解的是,法院既然判决这份协议合法有效,为何却驳回了她的诉请呢?阿馨觉得,法院的这种判决,客观上免除了阿华履行合同的义务,于是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阿馨和阿华签订的《抵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依法成立,但为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考虑,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求,而阿馨并非该小区的业主,也无法证明该小区的全体业主放弃对上述车位的优先购买权,该协议因欠缺上述条件未生效。故法院驳回了阿馨的诉讼请求。(记者 王龙风 通讯员邱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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