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到了,他却又拖了8个月才搬走。近日,福州中院终审判决,杨先生应支付逾期占用陈女士的店面8个月而产生的租金。
2008年12月,陈女士把一间约110平方米的店面出租给杨先生使用,租赁期限从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月租金约3800元,押金1000元。
2010年12月租期到了,杨先生因未商妥租金,未续签合同(押金1000元未抵作租金也未返还),拖了8个月到2011年8月底才搬走。而该店面2011年1月的月租金评估约为6600元。陈女士一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先生支付其8个月的房租。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杨先生逾期占用店面8个月,主张其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时即退出讼争店面缺乏证据支持,故判他支付8个月占用费51800元(扣除押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