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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共同出资买婚房 因房子分割闹上法庭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4.07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涂明

导语:情侣共同出资交首付买婚房,两年后,两人分手,婚事泡汤。现在,这套房升值了,两人为这套房该怎么分谈不拢,闹上法庭。这套房子,是双方平分,还是按各自出资额来分?增值部分又应该如何分呢?近日,福州中院终审此案,给两人算了一笔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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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侣共同出资交首付买婚房,两年后,两人分手,婚事泡汤。现在,这套房升值了,两人为这套房该怎么分谈不拢,闹上法庭。这套房子,是双方平分,还是按各自出资额来分?增值部分又应该如何分呢?近日,福州中院终审此案,给两人算了一笔账。

       福州的小强和小玲原本是一对恋人,恋爱几年后,两人准备结婚,第一件事就是买婚房。2009年6月,两人共同出资交了首付,购买了一套位于福州繁华地段95平方的商品房。其中小强支付35.2万余元,小玲支付20万元。余款人民币36万元,由小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可现在双方却因分房子而闹上了法庭。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是,这套房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也就是该平分还是按各自出资额来分。该房产从购买之日到现在,每平方米增值4000元。

       小强提出,小玲自始至终只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其余款项是由自己全额支付。2011年6月,他已提前一次性偿还了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因此投资收益的权利应由自己独立享有。

       对此,小玲不同意。她认为,当时购买该房是作为婚房使用,因此讼争房应属双方共同共有。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虽系小强、小玲共同购买,但双方并不具有家庭关系,且双方亦未对该房产的共有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因此视为双方对讼争房产按份共有。诉讼时,该房产尚处于还贷期间,未还贷部分的增值利益尚未实现,因此已还贷金额应计入增值额,未还贷部分不应计算增值额。

       根据诉讼时的双方出资金额分别为小玲20万元,小强39.9万余元(首付35.2万余元+已还贷本金4.7万余元,小强未主张将还贷利息计入出资金额,故未加上已还贷款利息),计算出双方的出资比例为小玲33.34%,小强66.66%。双方均确认讼争房屋现每平方增值4000元,也就是这套房付了房款599824元时,共增值了37.7万余元,所以小玲享有的增值部分补偿为8.2万余元,小强应返还小玲这部分房产增值款和小玲购房出资款,总共28.2万余元,房子归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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