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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跳单”算不算违约?成都“跳单”频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4.05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 徐洁莹

导语:近日(3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中介行业客户“跳单”的一则指导性案例在网上引发了二手房中介的震荡。根据此案例,同一房源信息若经过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只要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就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自行选择促成交易。
标签:   二手房  中介  纠纷  跳单

   近日(3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中介行业客户“跳单”的一则指导性案例在网上引发了二手房中介的震荡。根据此案例,同一房源信息若经过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只要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就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自行选择促成交易。该指导性案例一出,立即在网上引起轰动。

  热议 判例鼓励买房人“跳单”?

  事情源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通知中,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状告买家的案例引起了有关人士热议。据了解,该中介公司认为某买家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此前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相关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卖方按约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支持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这一诉讼请求。最高法认为,中原公司与买方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3月20日一早,中原地产华北区域董事总经理李文杰发出一条微博,评论最高法的这则指导性案例:“这起二手房买卖的最高法院的判例说明:1、业主可以委托多家经纪公司出售房屋;2、这起判例对社会的诚信有何指导?!”

  一石激起千层浪,任志强、陈劲松等业界知名人士纷纷转发。世联地产董事长陈劲松认为,最高法出台的这一指导性案例是鼓励买房人“跳单”,鼓励群众不尊重合约,这才是经纪行业混乱之源。另一些人则认为,“消费者只是在货比三家”,最高法的解释没有问题。

  调查 成都二手房“跳单”现象多

  据美联物业全国研究部高级主任徐枫表示,现在市场中“跳单”现象非常普遍,经纪人不有意防范的话,可能有一半购房者会“跳单”。目前这种行为也很难杜绝。成都二手房中介市场也是这样,据成都一家占据二手房市场20%份额的中介公司表示,面对客户“跳单”做法,他们也无能为力,但正是由于客户“跳单”现象严重,才导致二手房中介竞争激烈,导致市场混乱从而致使部分中介抬高房价等等做法。中联地产市场研究总监周庆亮说,中介公司追讨佣金的诉讼非常多,但成功的案例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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