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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顾客协商 房产中介擅涨房租违法吗?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3.28
来源:德州晚报帮办
作者:
倪金凤
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中介机构在网上发布租房信息属于要约邀请行为,租房者同意租住该房屋属于承诺。但是在中介机构变更了要约内容却没有及时告知租房者的情况下,合同没有成立,所以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问:市民张女士致电帮办热线称,她在网上看到一家中介机构发布的租房信息,觉得合适想要租住,就联系了中介看房子。但是在交了费用看完房子之后,中介以“房东涨价了”为由,提高了原来在网上发布的房租,但是没有事先告诉她。张女士想咨询一下,中介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答:帮办就这个问题咨询了律师。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崔玉成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中介机构在网上发布租房信息属于要约邀请行为,租房者同意租住该房屋属于承诺。但是在中介机构变更了要约内容却没有及时告知租房者的情况下,合同没有成立,所以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原则,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因为张女士信赖中介机构在网上发布的租房信息,所以愿意与之订立租房合同,但中介机构变更了要约内容,使合同不能成立,造成了张女士因信赖中介机构而产生的损失,应当由中介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交通费、误工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