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往往会约定付款方式,有时会约定部分房款在买方获得银行贷款后支付,但在银行对房贷收紧的背景下,能否顺利、及时、足额获得贷款多了不少变数,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买方不能及时支付剩余房款的现象,纠纷也就此产生。
案例:2010年12月,孙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经过与卖方协商,双方约定房款为102万元,其中2万元为定金。
签订合同当天,孙先生支付房款40万元,并约定双方办理房产三证后,孙先生再支付20万元。剩余40万元房款,在获得银行贷款后支付,双方约定期限为三证办出后三个月内。随后,孙先生去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但由于银根紧缩,银行迟迟没有放贷。四个月后,卖方要求孙先生支付剩余的40万元房款,并要求孙先生支付违约金和承担相应利息。可孙先生认为,是银行没有及时发放贷款,他才不能及时支付房款,所以责任并不在他这一方。
解读:买方逾期支付房款时,卖方除可以要求买方继续支付房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利息,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外,卖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并按照买卖合同违约的比例扣除违约金。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用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买方由于贷款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如不能按时以现金形式补足,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