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9年月平均工资。
通知明确,201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09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而对于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问题,通知还明确,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498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568元。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可,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的水平。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