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噪音弥漫,绿化差、卫生脏乱、小区业主私占公共空间……因为小区里存在很多问题,家住福州鼓楼某小区的陈先生拒缴物业费和公共水电分摊费共5000余元。物业公司无奈,将陈先生告上法院。
近日,经福州中院调解,陈先生和物业处达成调解协议,他支付小区物业公司综合服务费2636元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1408.4元。
陈先生2003年初购买了福州鼓楼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并一直接受该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但从2006年4月份起至2008年6月份,陈先生未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3500余元,从2006年3月起至2011年2月连物业公司代为支付的公共水电分摊费用1632元也未支付。物业公司催缴未果,只好将陈先生告上鼓楼区法院。
陈先生认为,他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他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小区粉尘、噪音弥漫、绿化差、卫生脏乱、垃圾成堆,部分业主将公共绿地圈占为自家庭,缩小了业主的公共活动空间。
法院审理认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享有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管理和服务的权利,而交纳物业管理费等则是相应的合同义务。该物业公司与陈先生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法院判决陈先生支付物业公司综合服务费26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140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陈先生不服判决,经福州中院调解才和物业公司达成谅解。
据了解,2006年至2008年福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1235件,而仅2011年至今,福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就达到1711件,审结1690件,以物业费纠纷为主的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有明显的高增长势头。2011年至今,福州法院调解撤诉物业纠纷案件1123件,调解撤诉率达65.6%。
据福州中院法官陶丽晶介绍,物业纠纷涉及面广,反映出的问题是大多数业主共同关注的,比如业主觉得小区噪音大、卫生差、公共设施不完备、物业服务不到位等。
陶丽晶说,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单位赖以维持生存和持续提供服务的资金来源,即使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接受物业服务方拒缴物业服务费也不能促使物业服务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只会致使合同双方关系恶化,服务质量降低。如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可以向法院请求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以该理由拒缴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周到的物业管理服务是每个业主的共同希望,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从自身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上多加考虑。”(见习记者 王龙风 通讯员 邱何娟 陶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