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经适房收益机制
在此番督查组的督查重点中,还特别提到了经济适用房,将摸底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收益分成办法,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实际等情况。
在2008年以前,中国的保障房建设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前者主要是“租赁型”,而后者“租售并举”,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多数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是对外出售的,且因为土地是划拨使用,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价格一般非常低。
而不少地区规定,在一定年限之后,购房者在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后便可以将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进而可以以市场价格对外出售,两者之间的巨大价差形成了巨大的谋利空间。
对此,社会各界争议极大。中央政府在近两年的保障房建设计划中也不再将经济适用房作为重点,转而发展“产权为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房。
对于保障房退出的模式,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去年年底一次内部会议上曾作出明确要求,如对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要制订和实行有利于退出的动态租金标准;对购置型保障性住房,要按照合理分配收益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上市交易收益调节规定,消除谋利空间。
而经济适用房一般被归为“购置型”保障房。
北京在今年2月初已经出台文件规定,北京将实施经适房封闭运行。新购买的经适房将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经适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回购。执行的时间、回购价格、具体办法等将制订实施办法,将采用“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原则。
姜伟新还要求,还没有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机制的城市,要在2012年上半年制订完并公布;已经公布但收益调节力度不够的地方,要抓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