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一次店面 交两次房租?》追踪
17日,本报刊发《租一次店面 交两次房租?》,报道了东方古玩城174户商户与南公经济合作社发生租赁纠纷的事件。18日,店主李靖告诉记者,他们已掌握自己已经缴纳租金的新证据。
18日下午,李靖向记者出示一份2009年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给刘开光(东方古玩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鼓执申字第1118―2号)。在这份通知书上,记者看到了这样的字样:“协助本院办理收取福建省东方古玩城发展有限公司的东方古玩城的租金的相关事宜,督促东方古玩城租户将租金缴入本院所冻结的福建省东方古玩城发展有限公司在福建海峡银行闽都支行的账户内,并接收租户的银行缴款凭证,以向本院报备。”李靖说:“这说明法院承认我们所缴纳的租金,而且冻结的租金最终肯定会由银行交还给南公经济合作社,因此没有理由让我们再缴纳一次租金。”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告诉记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南公经济合作社应该履行东方古玩城与商户之前所签订的协议,商户也不必缴纳两次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