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产权证没办下来,办下来后卖家又把它卖给了别人。在重庆做了10多年的小生意,徐先生一直想有套自己的房子,在沙坪坝附近的楼盘,转了几圈后,终于在双碑买了套由银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二手房。
2006年,徐先生与卖家黎先生签订了《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尽管当时房子还没产权证。随后,他还拿出5万装修了房子。让人意外的是,2011年3月,一位陌生人程先生突然到法院起诉他,说房子的产权是他的,请徐先生搬出去。这时,徐先生才恍然大悟,黎先生竟将房屋的产权卖给了别人!
买房时整幢楼都没办产权证
徐先生今年40岁,河北人。2006年,看着儿女渐渐长大,徐先生想着要给孩子们一个家。“不能老是在外面租房子。”
“我在沙坪坝双碑街一楼盘的物管那里了解到,该楼盘有业主想卖房,我就联系了卖家黎先生。”徐先生说,2004年,黎先生从一房产公司以2136.42元/平方米的价格购置了该房,总面积93.18平方米,总价为199072元。买房后,黎先生一直没有装修。
2006年,徐先生以219072元的价格将该房买下。而购买该房屋时,整幢楼的业主均未办理房产证手续。“我们在合同上约定了付款方式、产权手续的办理和违约责任。”
徐先生还告诉我们,买房之初,他就一次性付给黎先生80072元现金(包括2万转让费)。直到2009年, 徐先生替黎先生还清了银行按揭贷款139000元。
2011年5月才拿到房产证
昨天,我们来到徐先生家里,家中无人,门外还贴着“福”字年画和一副春联。我们敲了敲邻居家的门。一位姓谢的女士说:“业主姓徐,买的二手房。前几年,租给了一个姓王的女士开美容院,每月房租700元。2009年,他们才住了进来。”
谢女士还说,徐先生全家都在一家菜市场做小生意,家里有两个孩子。“我们整幢楼还是通过打官司,在2011年5月份左右才拿到了房产证。当时开发商因为晚交房和房产证赔了我们12000元。”
产权证已过户到别人头上
2011年3月,徐先生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一位姓程的先生起诉他,称徐先生所住的房屋的产权证已过户到他头上,请徐先生撤离房屋。这时,徐先生才得知,房屋的产权,卖家黎先生在2010年7月就已领了,并在当年11月,将房屋产权证以309000元(每平方米大约在3360元)的价格卖给了程先生。随后,徐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决程先生与黎先生签订的《购房买卖合同》无效。
“这明显不符合常理,2010年沙坪坝双碑的房价在5000元~6000元左右。他当初买这个房子根本没来看房,如果看了就不会存在现在的问题了。”昨天,代理徐先生案子的大江律师事务所邓律师说,黎先生在2010年将房屋二次转卖给程先生,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当初程先生买房时,根本没有来看房,这些都不符合常理。
昨天,我们从沙坪坝法院了解到,法院已经判决合同无效。程先生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我卖给两家是因为缺钱”
判决二买家与黎先生签订的合同无效后,昨天,徐先生将卖家黎先生再次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黎先生立即协助原告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同时赔偿违约金65721.6元。
在法庭上,黎先生也应诉到了法院。他在法庭上说:“我当时卖给两家,是因为缺钱。我现在是答应给他过户,但我不得支付违约金。我哪里有钱来支付嘛。”庭审后,黎先生匆匆离开了法院。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 ”
昨天,我们也在网上查了查“一房二卖”,出现了57万条相关结果。如何防止“一房二卖”,我们在《物权法》查阅到有一个保护预售中买受人的利益的新制度——预告登记。指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不动产买卖协议后,鉴于签订合同时无法办理物权登记,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向登记机关办理物权的预告性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