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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单位将多处办公楼出租 私设小金库罚五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2.01.31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某单位将所属多处办公楼对外出租,部分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账上统一登记核算,形成账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日前,市审计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将上述问题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该单位于2005年至2011年间,将单位所属多处办公楼对外出租,收取租金151万元,其中61万元冲减单位管理费支出,其余90万元租金收入账外发放工资补贴等,未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账上统一登记核算。该单位财务人员说,因为单位较困难,租金收入入账后要交税,交税后就不够发工资,故不入账,直接用于发放工资、福利补贴及奖金等其他支出。

  依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审计局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纠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将账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账簿统一登记和核算,依法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并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审计部门还将上述问题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案例点睛

  《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审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造成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一是单位领导、相关财务人员缺乏财务管理知识,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认识不足,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二是该单位相关人员守法意识淡薄,造成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财务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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