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购房者花费140余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却迟迟未能拿到房产证。无奈之下,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办证违约金4.16万元。
今年44岁的史俊(化名)于2009年1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表明,史俊购买海口市某小区一套高档海景房,面积为204.7平方米,房款总额为138.8万元;开发商应在2009年1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给买方。卖方应在交房后360日内办理房产证。
合同签订后,史俊向开发商交付了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共140余万元。开发商于2009年2月3日交房,却一直未办理房产证。随后,史俊以开发商迟迟未办理房产证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16万元。
海口龙华区法院审理查明,诉讼期间,开发商仍未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办理至购房者名下。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于开发商应何时将涉案房产办理至购房者名下,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也未签订补充协议。原告史俊交了相关房款后,可随时要求开发商履行办证义务,但须给开发商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史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积极行使催告权利,要求被告履行办证义务。故原告要求卖方支付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证的违约金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去年12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史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