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法院再审撤销生效调解,驳回原告诉求
明明房子已卖与他人,却趁未过户之机再将其转让给债主,并趁机诉至法院申请调解并执行。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发现该生效调解协议涉嫌隐瞒事实,遂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将原买家追加为第三人,最终裁定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原告诉求。
将已售房转让债主
经查明,2005年,市民李绍华通过拍卖获得大新大厦A座第十五至第十七层房产。从2005年9月起至2007年1月,李绍华陆续将其中的12套房屋转让给苏某等13人。苏某等人依约支付房款并入住使用房屋至今,但因大新大厦当时未能办理房产证,苏某等人入住房屋后一直未获房产证。
但其实,早在2004年12月,李绍华为竞买大新大厦,向叶炽坚借款1200万元。2007年9月,因未能按时还款,李绍华与叶炽坚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涉案房屋抵偿借款,随之其将包含已卖给苏某等人的12套房屋在内的大新大厦A座1501等32套房屋转给叶炽坚。
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2010年12月间,因李绍华未能依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叶炽坚诉至越秀区法院,要求李为其办理32套房屋的过户手续。立案后,叶、李二人请求法院主持调解,法院依申请,审查证据后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同月,叶炽坚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2011年4月,32套房屋全部过户登记到叶炽坚名下。
去年7月,越秀区法院了解到叶炽坚、李绍华约定转让的32套房屋中,有12套已由苏某等人购买且居住多年,而李绍华在原审中故意隐瞒其已将部分房屋出卖予他人的事实,与叶炽坚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因该调解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同年8月,越秀区法院裁定对原告叶炽坚诉被告李绍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并在再审程序中依职权追加了苏某等13名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
法院
协议不是以购房为目的
再审过程中,叶、李二人承认,双方在原审请求调解过程中,对于约定抵偿债务的房屋是否存在出租、出售以及有无人员居住使用的情况,没有主动向法院予以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为还债而订立的协议,并不是以购房为目的。李绍华将12套房屋出售并交付给苏某等人后,仍与叶炽坚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且在原审中隐瞒此事实,其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具有明显恶意。同时,叶炽坚作为从事包括房地产代理中介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常识,其承认签约前查看过涉案房屋,知道部分房屋已出租,不否认曾与本案第三人苏某谈及房屋已经交易的内容,可推定叶炽坚了解涉案房屋存在权利瑕疵。据此,法院再审认定叶、李二人对“一房二卖”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苏某等13人利益,两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叶炽坚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