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办理公证
同时,鲍先生的哥哥、姐姐和母亲都拥有继承权,需要在公证处证明,由鲍先生一人继承,刘女士与鲍先生所签订的合同才有效。为此,2007年,刘女士拿出1000元,让鲍先生去公证处公正。而由于鲍先生哥哥去世,没有提供死亡证明,公正处因而没有出具证明。“他跟我说他会去补办死亡证明,叫我放心,产权肯定能过户”,刘女士告诉我们,直至2008年,事情依然没有解决。“我每周都去找他说这个事情,但是他拖到起不去弄。”
房屋过户费没谈妥
就在2008年至2011年之间,重庆的房价猛增,而随之带来的房屋过户费用,也水涨船高。2003年几千元的过户费,一下子也增加到上万元。“他让我承担从他父亲过户到他名下的那笔费用,怎么可能呢?”刘女士无奈之余,将房屋的继承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签订的合同有效,且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争论焦点: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上周,刘女士与鲍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当天,鲍先生和他姐姐都到场应诉。
刘女士出示了与鲍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购置房屋时的房款收条。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鲍先生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除鲍先生的其他被告,在长达8年时间里,没有以任何方式对鲍先生的代理行为作出否认表示,也没有因权利受到侵害向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已经同意鲍先生的代理行为有效。所以,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只有鲍先生一人,其主体适格,合同是有效的。”
“2003年,我弟弟把房子卖了的时候,我们都不知道,如果我知道了,肯定不得让他卖,为了这个事情,我们还吵过架”。鲍先生的姐姐在庭上说,弟弟无权代理自己处理房屋,因而与刘女士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愿意将房款和相关利息退还给刘女士。
刘女士说,购房时她自己也知道房屋是卖家的父亲留下的,但当时卖家告诉她,可以代表他家里人处理这个房屋。而且他家的其他亲戚也没出来说这个事情,就签了购房合同。
庭审后,鲍先生及其姐姐同意调解,而刘女士不同意。法院当庭没有宣判。
事后,我们电话联系了鲍先生。鲍先生对过户费用问题不愿意多谈,只是反复强调,“房价涨了这么多,她还是’不懂事‘”。“不懂事”为何意?他说:“过户的费用她就该全部承担,当时房子十万都不到,现在房价涨了这么多。“说完,便匆匆挂掉了电话。
买二手安置房应注意啥?
购买二手房时,特别是安置房时,一定要到房产管理部门查清房子状况:
如房子的产权问题(有没有抵押和贷款),如果是拆迁安置房,还要确认下拆迁测量表上所涉及到的所有人员过户时是否全部到场签字,要在签订买卖合同上写明;
还有房子里有没有户口,如有户口,要在合同上写明,交房前要原房东将户口迁掉。以免日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