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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三年不交房 被判赔“差价损失”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2.25 来源:海峡都市报

  购房者交了定金,等了3年,没能拿到房子。3年间,这套房子的市价翻了倍,开发商是否应弥补“房价上涨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

  近日,一起房产诉讼在福州中院终审,福州一地产开发商因3年不能交房,被判不仅要退还购房定金,还要赔偿购房者“因房价上涨遭受的经济损失”17.4万元。

   已卖的房子被封了

   2006年,福州市民王女士看中了福州六一中路一个在建小区里的一套商品房,并于当年4月20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这套41.58平方米的房子,每平方米售价为3650元,购房总价约为15.1万元。合同规定:王女士要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定金,并在交房后结清余款;开发商则要在一个月内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并于2006年6月底前将验收后的房子交给王女士使用。

  王女士如约交付了定金2万元,但房子却没能拿到。据了解,与王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后不久,开发商卷入了其他案件纠纷,王女士订购的房子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随后3年,王女士一直没能拿到房子。最终,王女士不得不上诉到法院,告开发商违约,要求其退款,并赔偿因房价上涨,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索赔几经周折

   2009年,此案一审开庭,据当时的市场评估,王女士订购的房子市价已涨到每平方米7848元,总价约为32.6万元。庭审中,开发商同意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但不肯赔偿“差价损失”。

  负责审理此案的鼓楼区法院认为,开发商应赔偿“差价损失”,但鉴于王女士交付的2万元定金只占购房款的13.18%,因此开发商只需赔偿差价的13.18%,也就是2.2万元(房屋现值32.6万元减去原值15.1万元后,乘以13.18%)。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王女士仍不服,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终审胜诉获赔17万

   福州市中院再审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王女士如约支付了定金,但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依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导致该房产因另案纠纷被法院查封,合同无法履行,系严重的违约行为。

  中院法官认为,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应赔偿王女士“差价损失”1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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