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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难处理多因利益关系干扰执法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2.25 来源:法制日报

  地方成处置闲置土地阻力之一

  针对当前较为严重的土地闲置情况,此次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定义,并规定开发商将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今后如果开发商被认定为“囤地”,在该土地未处置完毕前,开发商将不允许再次拿地。

  此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现行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1999年4月发布,这次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突出强调的几点,如对‘闲置土地’的界定、土地闲置满一年收取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闲置满两年无偿收回等规定,在现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同样也有。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真正有新意的规定是,‘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申请’。这意味着,如果闲置土地没有得到解决,相关开发商将没有再拿地的资格。”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苏振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这里面牵涉到一个时间点的问题,闲置两年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有的是地方政府预留了时间,有的地被闲置可能是有关手续没有完成。所以还是要重视提高效率。在各方面效率提高以后,再针对开发商的刻意闲置、炒作、囤地等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起到警示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学博士、土地评估师张远索说。

  记者了解到,土地闲置一直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9年颁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也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上述关于闲置土地的法律规定不可谓不细,那么,闲置土地越来越多的根本原因何在?

  “整治闲置土地难以奏效,问题出在多个方面,其中,制度规定方面的进一步细化和定量标准化不可或缺,但主要还是出现在监督机制的执行环节,部分相关工作人员因为利益诱惑不能严格执法,是导致问题迟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关键。”张远索说。

  北京市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查处闲置土地,尤其是查处“地王”之所以困难,要么是因为执法人员被打了招呼,要么就是国企和央企拿地可以慢慢交地价款,甚至改规划,“可以说是在对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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