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买房人高先生与卖房人金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同无法履行,高先生拒付居间报酬,中介公司于是将高先生、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高先生支付居间报酬20万元,并支付滞纳金。日前,海淀法院判决高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5000元。
中介公司诉称,去年5月,高先生、金先生与其签订房屋居间合同,约定居间报酬20万元。高先生辩称,中介公司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诱骗其签无法履行的合同,居间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有欺诈的倾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介提供的材料中,金先生与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法院调查取证仍真伪不明,且中介公司自始至终未提供金先生已交纳购房款的收据。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提供给高先生的材料存在诸多漏洞,其未能按约尽到居间义务,无权主张居间服务报酬,但考虑到其从事居间活动确实支出了必要费用,且高先生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高先生应对必要费用作出一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