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买了套200多万元的房子,不久,她的丈夫王某被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约8万元的违约金。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王某要购买一套房子,找到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帮忙,请中介公司为他寻找房源。中介公司为他物色了“富临天下”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去年8月8日,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王某来到该小区,查看了该住房。
房屋的主人王先生出价265万元。王某当场并没达成购房协议。按照中介公司的一贯做法,只要带客人看了房源,客人(甲方)就必须与中介公司签订一份《看房协议》。协议中甲方承诺:如果成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甲方必须当日支付中介公司买卖交易总价的1.5%的费用。协议还称,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作为中介公司的商业秘密,协议签订后,客人或客人亲友、授权人、其他委托人和代理人未经过中介公司,而与房屋主人达成购买协议的,视为客人未尽到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中介公司购买房屋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王某签了这份协议。
中介公司带王某看房后,很长一段时间,他们并没接到王某对该房子的反馈信息,以为王某不想买了。
后来,中介公司带另外客户去看该房子,却被告知,房屋已经卖给了周某。
中介公司觉得奇怪,决心探个究竟。通过向房管部门查询,王先生与周某于2008年8月29日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周某以100多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
通过进一步调查,中介公司发现,买主周某和王某是竟是夫妻关系。“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带王某看了房子后,王某让周某去找房东,最后达成了购房协议。”中介公司还查到,他们的交易价实际上是256万元,而非向房管部门所报的100多万元。
在中介公司看来,王某的行为是为了逃避中介费。为此,中介公司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房屋交易价3%的违约金7.68万元。
记者与多名中介公司人员取得联系,他们告知,即使他们想尽了办法,防止客户逃避中介服务费,但方法再多,还是经常遭遇逃单的情况,“防不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