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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价回落 专家:房价跳水不成为退房理由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2.04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背景新闻 

        10月23日,位于上海浦东的中海御景熙岸售楼中心,几十名业主在与开发商交涉。他们是得知几个月前购买的楼盘每平方米降价6000元的消息后赶来的。一夜之间,他们的房子就贬值了数十万元。他们在心理上无法承受这个巨大的落差,纷纷要求开发商按照原价退房。

        在我市也出现了部分购房者“反悔”的现象。我市位于哈西地区的一个楼盘的销售经理向记者介绍,他们正在做期房销售,先期收了买家2万元的认购款,并与买家约定这钱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候可以充抵房款。但最近很多购房者来到公司要求退还认购款,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属于投资型购房,他们担心在政府政策的压力下房价会出现跳水,那他们的投资就会受到严重损失。

        面对购房者这样的举动,有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一派认为,这些业主在房价下降后提出退房,是违反了契约精神,不合法。而另一派则认为,我国的商品房定价机制有问题,不够透明,开发商给出的房价水分太大,业主不应当成为这场“房价博弈”中的牺牲品。

        要求退房法律不予支持

        购房者大都以这样一笔账来说明要求退房的原因:房子是自己咬牙攒钱交首付买来的,还有一大笔银行按揭贷款要还。可是,买了不过几个月,还没等到交房,房屋价格就缩水几十万元,让人心里实在接受不了。然而,拿出这样的理由,真的就能要求退房吗?

        胡志伟(民事法律专家):仅仅因为房价下降,就到法院起诉要求退房,这样的诉讼请求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法院找不到支持这一请求的法律依据。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院作出判决要依据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另外,毕竟房屋买卖属于一种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合同订立原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购房者才能要求开发商退房。

        尽管人们对房屋投入的情感远远超过其他商品,不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购房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房价不可能永远上升,绝对不降。因此买房也不可能只赚不赔。上个世纪末香港楼市崩盘时,就有购房者因为房价骤降,房屋现价低于房屋贷款,一夜变成“负资产”。即使在当时,也没有出现过开发商因此答应购房者退房要求的案例。

        除非开发商和购房者把降价补偿差价写入合同,或者开发商在广告上有过明确书面承诺,否则购房者因降价就要求退房的行为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已经发生的业主大闹售楼处甚至砸毁售楼处设施的行为不仅违背契约精神,还涉嫌违法。

        石建容(民事法律专家):退房还是有可能的。虽然不能以房价下降为理由退房,不过购房者可通过其他合法理由“曲线退房”,来降低自己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购房者可以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要求退房,法院也会支持购房者的退房请求。首先,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已将土地设定抵押却没有告知购房者,或是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另外,对于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购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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