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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购买二手房时慎交“意向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1.28 来源:南方日报

  在二手房市场,不少城市都存在着“意向金”这一概念,顾名思义就是买方为表示对标的物有意向而缴纳的一定钱款。但是,据了解意向金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意向金的这一说法,它也不同于“订金”和“定金”。因为没有规范的界定,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房、卖方和中介三方经常因为“意向金”而产生纠纷。到底缴纳了意向金之后能否要求退还?

  案例:缴纳意向金后中介不退还

  在惠城区工作的杜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看中江北的一套二手房,中介称房主最低70万元出售,杜先生想68万元“拿下”,而中介工作人员说,可以帮忙去砍价,但杜先生必须先交1000元“意向金”。

  “中介说,如果砍价不成功,这笔钱就退给我;如果房东同意了,这笔钱就作为定金直接交给房东。”杜先生说道,“当时我交了钱,中介也说约房东过来谈。但是后来我老婆在另一个中介看中了一套性价比更高的房子,我们就想去买那套房子,就和这个中介说不考虑原来那套房子了,让中介把意向金退给我们。”

  但是中介却说,已经快要和房东达成共识了,砍价已经成功,意向金已经转为定金,退不了。令杜先生气愤的是,他自始至终都没有见到房东,而中介却说已经议价成功。“这不明显有猫腻吗?难道在中介口中的这个所谓的意向金就是定金?交了就不能退?”这件事一直让杜先生很不满。

  专家说法:意向金等于订金可退还

  本地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一名资深经纪人表示,房东一般都会把房子挂在多家中介公司,谁先付钱就先跟谁谈或者卖给谁。支付意向金后,房东会以最诚意的心态来商谈价格,此时也可判断房东出售此房的最低心理价位。因此诞生了“意向金”这一事物。而意向金并不等于定金,在意向金转为定金之前,是可以随时退还的,就像你给别人几百块钱,让他为你代买一件衣服,在他没有购买之前,你完全可以通知他你不买了,让他把钱给退还给你。

  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巫晓伟表示,意向金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意向金的这一说法,就连订金也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从某种角度来讲,意向金与订金有相似之处,二者在转化为定金之前均可退还,但不同的是,交付订金表示已经对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交付意向金则仅仅表示可优先议价而已。但定金则不同,交付定金已经表示预定购买了标的物,是无法退还的。”

  “能办假证明”不靠谱

  读者朱先生:我是今年上半年才开始来惠州工作的,觉得惠州的房价还可以接受,所以打算先把房子买下来,但是新政策出来之后,外地人购房贷款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我以为贷不了款、买不成了,但中介却信誓旦旦地说这些材料都可以“帮你办”。请问这样靠谱吗?

  解答:购房新政出台,对购房者要求提供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之后,不少不良房产中介为招揽生意,向消费者承诺可以“帮你办”各种践踏法律及政策红线的服务项目,并蛊惑消费者为此支付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元的费用。混水摸鱼也可能过关,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旦败露必将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提醒消费者勿做造假、违法者的“帮凶”。

  此前,到本地工作只有半年的赵先生向记者反映,他通过房产中介购得一套二手房,但在办理银行按揭时,按规定需提供满一年的工作完税和社保证明,房产中介竟然承诺可以变通“帮你办”,收费3000元。后来,银行审理按揭材料时发现了赵先生的完税和社保证明有假,退回不予审批。因赵先生明知造假违法,但仍为房产中介公司的造假提供资料、资金等便利,无形中成为造假“帮凶”,所以赵先生与房产中介的交易合同本身因违法不成立,按过错责任共同承担损失的原则,不但房子买不成了,个人金融信用也受到影响了,并且无法追究中介责任。

  消委会提醒,税务、社保补缴等系统已实现信息联网,银行等部门随时可从网上查实购房者所提交所得税、社保等证明真伪,一旦发现为造假,不但影响购房者贷款和信用指数,还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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