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榕小区业主最多买2个车位 买卖受理单丢失需公示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1.24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谢薇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人与网民在线答疑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办事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全市新建商品房均已实现网上签约,对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暂停网上签约备案……今年初以来,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采取多项举措,为市民提供更多便捷高效的服务。23日晚,中心党组书记、主任陈津做客“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就有关问题与网友交流。

  网友:入住十几年,因为开发商跑了,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业主可以自己申报产权登记吗?

  陈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开发商联系无着(经工商部门等确认后)的项目,小区可先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委会收集相关材料后交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汇总上报市政府“两权证”例会研究,之后按会议议定意见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暂时无法成立业委会,可由业主推举业主代表收集材料。

  网友:小区车位可以多购买几个吗?

  陈津:业主在本小区内购买一套房产(住宅、商业店面或写字楼)最多可配购两个车位。如果是初始登记未满三年的项目,购买第二个车位需在小区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购买。根据《物权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目前非本小区业主不能在小区内购买车位。

  网友:不慎丢失房屋买卖受理单,怎么办?

  陈津:受理单为领证(件)凭据,须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须在登报(福建日报)公示一个月且无异议后,方可凭登报材料和产权人本人身份证领证(件)。

  网友:10年前购买了一套房,但听说这房是拆迁安置房,无法按商品房办理产权证,该怎么办?

  陈津:开发建设单位以划拨等优惠地价方式取得土地的安置房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在2007年3月以前将安置房转商品房销售且购房户已入住的,按基准地价的1.5倍补交土地规费后予以办理拆迁安置房转商品房手续,之后方可办理产权证。2007年3月以后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推荐微博
更多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地产招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11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11002896号
客服电话:0591-83784488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