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规”转嫁利率变动风险
采访中,多位市民表示,曾遭遇此类问题,申请贷款时,银行先口头承诺房贷利率;双方达成协议后,购房者和银行草签贷款合同,合同上标注贷款利率,然后所签合同全部由银行收回审批,待放款时再交给购房者一份盖好银行公章的合同。但碰到政府或银行总行层面政策调整,银行需要上浮利率时,银行往往就“强迫”购房者接受高利率,并称贷款利率由放款日时确定,此前口头承诺不算数。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洪芳芳律师说,他们也接到过此类反映,尤其是今年2月份,由于政策调整,一些银行原先口头承诺的首套房利率可享受七折、八折优惠,都取消了。
她说,但由于银行工作人员作出的利率等承诺多是口头的,并没有写入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人若想证明银行违约,关键要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银行曾经作出承诺,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将遭遇维权难的问题。
她表示,即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折扣,但没有银行方盖章,只有申请人签名的贷款合同不能生效,也无法成为维权的凭证。
由此,事实上,银行通过这种“行规”已把利率变动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贷款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