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多发,53.5%的当事人以出卖房屋系共有财产为名主张无效。其中共有人一方主张另一方与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中,主张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占到66.7%。
夫妻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常常存在四大难点:
一是当事人举证难。对于夫妻双方是否知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明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法院调解难。房产涉及的利益往往较大,而当事人双方诉求差距明显,法院调解工作难做。
三是执法尺度难以统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房屋已经过户且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属于主观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四是判决执行难。调研中发现,部分案件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但难以执行,甚至引发多起纠纷。
典型案例 罗某与揭某系夫妻,揭某在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人所有一处住房卖给邓某。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揭某称与罗某曾约定上述房屋是揭某个人所有的财产,邓某称其买房时揭某曾出示夫妻财产协议,邓某已付完房款,房屋也已办理过户手续。
据调查,揭某曾与罗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处房屋归揭某所有。后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废除前份协议。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在见到揭某与罗某签名的协议书后,有理由相信诉争房屋归揭某个人所有,邓某以合理价格购买上述房屋,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其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邓某在购买房屋时见过揭某出示的第一份协议书,并依合同支付了相应价款,且诉争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其名下,应依法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罗某可另行向揭某主张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