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房地产公司曾在2004年购得罗源县一块9亩多的土地的使用权,余款40多万元拖欠了6年多的时间未付,被罗源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此案,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土地出让金以及高达近300万元的滞纳金。
滞纳金达欠款6倍多
2004年10月29日,福州方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356万元的价格竞得位于罗源县凤山镇一块面积为9.13亩的土地的使用权。当日,该县国土局与方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挂牌交易成功后履约保证金237.9万元可抵冲地价款,余款在2004年11月2日前全部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按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合同签订后,方新公司将罗源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支付的收购款296.49万元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于2004年11月26日支付15万元,余款44.51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直未付。于是,罗源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罗源县法院一审判方新公司应立即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余款和滞纳金,并支付该款从2004年11月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3‰计算的滞纳金。据此计算,滞纳金达200多万元,是欠款的6倍多。
庭审焦点:6年后才主张权利,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一审后,方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首先,出让合同约定在2004年11月2日付清全部出让金,出让金尾款44.51万元至今未付,其间也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县国土资源局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其次,一审判的滞纳金总额高达288.4万余元,为欠款44.51万元的6.48倍,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罗源县国土资源局则称,根据出让合同,方新公司若延期付款,在6个月内应向他们支付3‰的滞纳金,若延期超过6个月,他们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该公司拖欠44.51万元已达6年之久,该局考虑到该土地上的商品房早已交付使用,如果按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那么该公司不仅在经济方面要承担比3‰滞纳金高得多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将面临几百户购房者的起诉与索赔,因此对6个月之后的违约责任,仍按日3‰要求上诉人缴纳,这不仅是被上诉人有权选择的问题,而且是为了减轻上诉人损失的善意之举。
国家财产受到侵害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福州市中院认为,追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有关法规,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罗源县国土资源局向方新公司追讨出让金尾款44.51万元未超过诉讼时效。
滞纳金的计付标准是讼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签订,出让金尾款至今未付导致高额的滞纳金,方新公司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其主张滞纳金标准过高,法院不予采纳。最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