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男子王先生准备在福州买一套二手房,遇事连连:合同签了,首付款交了,因为有不良信用记录,一银行不肯贷款;当他准备找其他银行时,又遇上限购令,他一个外地人没有在福州的纳税证明,无法贷到款,结果交易泡汤。
王先生不仅未圆购房梦,还惹出一桩官司:卖家认为交易泡汤,是因为他有不良信用记录导致贷不到款,于是把他告上法庭索赔8万元违约金。近日,福州中院终审此案。
到银行按揭买房,被查出信用不良
去年3月25日,王先生经过一房产中介,联系到房主陈女士夫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陈女士夫妇将坐落于仓山区迎飞花园的一单元房(建筑面积134.22平方米)卖给王先生,购房款为87.6万元。还约定,王先生以商业按揭贷款付款,陈女士夫妇要按期办理房产解押手续,双方再办理交易手续。
去年4月8日,陈女士夫妇委托别人去办解押,结果到现在都未完成解押、未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而王先生找到中信银行办按揭,将31万元首付款存进去后,又根据银行要求,把首付款增加10%,增至40万元。
后来,中信银行福州台江支行查出王先生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同意贷款。
此时,恰逢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文件下发。不久,国家三部委《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的通知》下发。限购令出台后,王先生是外地人,又无法提供1年以上福州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法贷到款。
见贷款办不下来,去年6月1日,王先生向陈女士夫妇书面发出《关于解除房产买卖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双方都有过错,却要对方付违约金
陈女士夫妇同意解除合同,但将王先生告上法庭,提出因其信用不良导致交易失败,要其支付违约金8万元。王先生提起反诉,认为卖方未及时完成解押手续,违约在先,要求对方支付2.7万余元违约金。
仓山区法院一审认为,王先生因遇国家政策调整,致合同无法履行,向陈女士夫妇书面发出《关于解除房产买卖合同通知函》,陈女士夫妇收到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的效力问题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且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所以双方的合同解除。同时,驳回双方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求。
陈女士夫妇不服,提出上诉,称交易失败主要是因为王先生被银行查出信用不良,并非限购令,且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政策性调整及个人资信原因不属于免责范围。
福州中院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房产交易合同,那么合同解除。同时,卖方因未及时解押,而买家又无法办到按揭贷款,双方在履行合同上均有瑕疵,却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最后,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