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将房子以110万元的价格卖给房产中介老板,8天后,在未过户的情况下,中介老板以房东代理人的名义,将房子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中介老板与房东双方是买卖关系,还是代理关系?这涨出来的10万元,该归中介老板,还是房东?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案由:
中介扮多重角色
2010年3月3日,洪一与张二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洪一将位于台湾街的一幢房产以11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二,双方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前往国土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值得一提的是,一家房产中介以居间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盖章,而张二就是这家房产中介的独资股东及工作人员。
8天后,张二以洪一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洪一的名义签订协议,将房子卖给黄三,总价120万元。
2010年3月22日,洪一与黄三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交易登记手续。同日,张二在收取黄三28万元的首付款后,转账支付给洪一15万元,加上此前支付的定金共18万元。
激辩:
是买卖还是代理
今年3月份,洪一将张二告上法庭,说张二一直未将代收的另外10万元首付款支付给他。
张二则辩称,她与洪一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代理关系。洪一以11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给她,她几天后又以120万元转卖,这10万元属于差价款,应该归她所有。不仅如此,张二还提起反诉。
对此,洪一辩称,两份合同形成的10万元差价并不存在。首先,张二只是洪一的委托代理人而已,双方于3月3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是洪一与黄三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
其次,张二不仅是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是这家房产中介的法定代表人和独资股东,她低价购进高价售出以赚取差价,此意图与其在3月3日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判决:
中介返还10万元
湖里区法院认为,洪一与张二3月3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有效。张二在未与洪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就以洪一代理人的身份将房产转卖给黄三,综合其他证据来看,可以认定洪一与张二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张二的代理行为使讼争房产的出让价超出洪一原期待价格的部分,利益应归洪一。
日前,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审判,判令张二返还洪一首付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