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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规定 骗取保障房者5年内不得申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10.27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谢丹

   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房,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房。省政府昨日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对保障房配租配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保障房准入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居民家庭须向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保障房,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并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保障对象确定之后,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公开评分、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个人)的轮候顺序,并建立轮候名册,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在轮候期内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个人)参加配租配售选房。

  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房的,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房的资格。不仅如此,审核过程中的相关步骤责任人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而且骗购骗租者的信息将被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在今后各项信用体系中予以体现。

  根据规定,公租房配租后的租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果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续租;廉租房的租房补贴按月或季度发放(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但当年的廉租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5年内禁止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合同将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经济适用房今后出售所得款须按比例返还给政府。

  在公租房承租期或经济适用房使用过程中,申请人如果经济状况改善,或是以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了其他住房,不符合保障条件后应退出保障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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